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章程 (2005年3月21日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依据国家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依法成立。协会英文名称: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。英文缩写:SECA。
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精神组建,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(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、中外合资单位)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、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服务、自律、代表、协调。通过服务会员单位,行业自律,代表行业整体利益,协调会员单位及其内外关系,促进上海电子商务的快速、健康和规范发展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,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。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、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: (一)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条例;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;协助政府制(修)定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、法规、标准,并推动其贯彻执行; (二)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,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,市场发展趋势,经济预测等信息,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、技术、产业、市场导向工作,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、长期发展规划; (三)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;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;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; (四)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,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、新技术展览、展销,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,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; (五)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质量、服务质量,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,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; (六)建立本市电子商务基地,推广网上创业活动,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; (七)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工作,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、事业单位委托,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、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; (八)开发信息资源,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、声像资料; (九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对不正当竞争,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, 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; (十)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技术交流、咨询培训、中介服务、举办会展、出版资料、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。
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: (一)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 (二) 本协会开展活动,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 (三)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,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; (四)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“民主集中制”和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做到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 (三)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;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 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六) 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; (七) 优先参与本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。
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,服从行规行约,维护行业利益; (二)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; (三) 按规定缴纳会费; (四)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报表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退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份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。 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 (一) 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二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 (三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; (四)决定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; (五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及常务理事; (六)根据会长的提名,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; (七)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; 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(十一)决定会员的除名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,应经会员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等若干人组成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四、五、九、十、十一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 增补常务理事,应经理事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。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 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的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个人信用良好。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,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贯彻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决议与决定; (二)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四)提名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(五)决定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 (六)负责协会经费管理; (七)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 会费; (二) 捐赠; (三)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 利息;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;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21日一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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